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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五)加强陆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人文生态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支撑体系。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海防林保护工程和“三边”(海边、路边、城边)林建设工程,新增造林20万亩,中幼林抚育30万亩,后备资源培育(补植补造)30万亩,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加大公路绿化、美化,力争将我省主要公路建设成为生态景观公路。积极推进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与建设。加强采空矿区生态修复与重建,促进生态退化区和水土流失区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改善生态环境。摸清海南土地退化区域,加强退化区域土地修复,改善土壤质量。组织实施洪涝灾害损毁农田及基础设施复垦和修复工程,加强农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六)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城镇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形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以水生态环境修复为主线的流域综合整治,确保沿江(河)群众用水安全。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七)加强海岸带及海洋生态保护,保障持续发展。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加大陆源污染控制和近岸养殖污染控制,加强海上开发项目、船舶和倾废物等近海和远海污染防控。继续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和海洋环境污染监控,及时发布2010年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加强市县海岸带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完善我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的构建。组织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确保持续利用。实施珊瑚礁生态恢复工程,保护珊瑚礁生态环境。加大对沿海湿地、滩涂和海岛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力度,确保特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下降,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状态。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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