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资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融资券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1%的财政贴息。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150万元。培育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五)搞好用地保障。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设区市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完善推进措施
(一)健全担保体系。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国控担保集团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国富担保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5亿元;依托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2015年资本金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做强市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资本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要达到3亿元以上。做实县级担保机构,各县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形成150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鼓励技术创新。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等项目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