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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督导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要根据相关标准对区县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同时要随机督导该区县所属的基础教育学校。随机督导的学校数量一般不少于该区县同类学校总数的1/3。
  (五)采取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教育督导。基础性评价的所有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均以"过"或"不过"确定基础得分。发展性评价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和突出成绩给予不同等次加分。最后,累计所有项目的基础得分和等次加分,得出督导总分。其中,如"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被督导单位此轮督导总分即为0分,不再评价其他项目。
  (六)教育督导结束以后,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向被督导单位进行书面反馈,肯定成绩与经验,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结果,并按照各单位总分进行全市排名。被督导单位整改到期后,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回访复查。对回访复查仍不合格的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限期整顿。结果公布后,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受理单位、个人的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各类教育督导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或问责处罚。督导总分达到优秀等级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天津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中,对排名领先的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主办单位、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为全国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同时分别获得相同层级的荣誉称号。对于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督导总分为0分的单位以及基础得分不及格的单位,一律实行问责。该单位负责人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工作,校长列入不称职名单并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完善评估标准
  (八)本市实行分类督导制度,本着"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依据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部门的相关教育职责或职能,以及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评估标准,建立包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4类督导工作的评估标准,并设定相应的评估工作程序,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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