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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精神,完成教育部委托我市进行教育督导改革试点任务和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全面落实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工作机制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二)根据我市"十二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工作安排,建立"三年一轮"(三年为一个督导周期)的覆盖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推动实施。第一轮(2010年至2012年)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教育职责情况试行督导,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情况进行中期推动。第二轮(2013年至2015年)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院校进行督导,全面评价全市落实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情况。
  (三)根据每个督导周期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要求,确定不同督导对象的重点项目。在达到全面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项目的评价。对重点项目设定"红线"项目,包括依法落实政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照规定确保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含幼儿园)同步完成,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切实防范学校食物中毒、人群踩踏等恶性事故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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