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要加大对群众普遍关注的乳制品等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报道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营造浓厚氛围。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十二、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自觉加强内部管理,执行全程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全面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程监管责任体系。要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乳制品企业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与乳制品安全生产的连带责任,保质量安全、保制度落实,促发展稳定,与企业同奖同惩。要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协调,保障抽检经费的落实;要统筹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支出责任划分,保障市、县级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相关经费。省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对经费落实情况的监察,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到位。各地要及时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分段监管责任。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统一行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经常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