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销毁工作规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发现的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销毁工作的组织监督力度,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销毁工作程序。对需要销毁的乳品和含乳食品,当地政府要负责统一组织有关部门监督销毁,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销毁,并全程记录、留样备查,确保清缴数量和销毁数量相符、影像记录齐全、销毁干净彻底。
(三)全面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责成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地区的案件,省公安厅要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四)依法从重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通过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实施召回、吊销证照等措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必须坚决移送,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确保处置到位。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各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有机衔接,依法开展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从快侦破、检察机关从严捕诉、审判机关从重量刑,形成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十一、加大社会公众监督力度
(一)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建食品安全监督员、协防员队伍,对食品安全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并从组织领导、工作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提供保障,形成覆盖城乡、反应灵敏、协调一致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二)加大群众举报奖励力度。要高度重视发挥群众举报投诉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深挖各类案件线索,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