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质监部门要根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
(二)严格落实对企业监督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名单,明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党政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一对一联系,确保厂厂有人管,监管任务到人,监管责任到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严格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要经常组织抽检;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
(一)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制品“黑窝点”。各市、县(市、区)要明确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制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加大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经常性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