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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完善追溯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省质监、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及时将我省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并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省质监、工商、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抓紧研究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及时准确溯源、实施产品召回。
  (二)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确保产品能够及时准确溯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必须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凡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必须协助提供所需信息。一旦发现虚假票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发现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溯源的,或者购进未验证真伪的产品,且情节严重的,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监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行业协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证机构的认证、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有相关信息。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征信、评价、披露、奖惩等项制度,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要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信用良好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表彰鼓励,并大力宣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加强监督检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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