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把乳制品生产许可关。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认真执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细则要求完善生产条件。办理(含延续)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企业,必须先取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没有确认文件的,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细则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国办发〔2010〕42号文件和新细则要求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者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河北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名单,同时将名单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二)加强对停产和撤销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乳制品企业的监管。严格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停开业报告制度,乳制品生产企业停产、复工必须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对停产企业,当地质监部门要采取加封上锁等措施,严防企业私自开工生产。对复工生产企业,必须经质监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对撤销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质监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组织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吊销排污许可证、停止供电、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企业非法开工生产。凡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强化仓储运输和流通环节监管
(一)加强仓储、运输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奶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养殖场、饲料仓库等进行重点清查和日常监督。粮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粮库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未经同级粮食部门批准,国有粮库严禁存放其他一切食品。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本系统供销单位的仓储、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储存藏匿问题乳粉。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存放食品及其原料。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严防藏匿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品和含乳食品案件的发生。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