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1〕3号 2011年1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食品安全省”创建活动开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乳制品行业整顿
(一)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重点从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等方面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准,严防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届时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二)加快乳制品产业布局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全省乳制品加工产业规划,加快现有乳制品企业整合重组步伐,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产能,进一步优化全省乳制品加工产业布局,培育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产品,提升乳制品产业整体质量和水平,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促进乳制品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管
(一)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三、强化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