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各级政府可利用税收、贴息、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引导、推进体育产业发展。进一步培育体育彩票市场,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发行销售监管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拓宽体育产业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二)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体育竞赛表演等冠名赞助费用,凡符合广告费支出条件的,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国家正式公布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现行税收政策明确按照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体育项目,高尔夫按10%,台球、保龄球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对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体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体育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三)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优先安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育产业项目用地,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体育工程,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