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各地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供销、粮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加大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点区域,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以县级为主,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暗查相结合,通过高密度、大强度的执法行动,集中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时,要吸收公安部门参加。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业检验检测技术设备的作用,加大对重点产品中热销食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及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清查出来的问题食品,要追根溯源,查清数量、来源和流向,及时下架、召回,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集中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时要由相关部门现场监督、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对问题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该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立即关闭,该吊销执照的要吊销执照。对于相关违法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快侦办,从严审理,严厉打击和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三)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进一步强化县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规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市场准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质监、工商等部门全部暂停新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审批。要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发证,坚决限制建设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生产条件差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地抓紧研究制定企业改造升级和整合重组方案,重点抓好乳制品、酒类、饮料、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整合重组,坚持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路子,优化产业布局,做大做强知名品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增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日常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测预警、质量保证、社会监督、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发挥乡镇政府监管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每个乡镇(办事处)都要明确充足的人员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信息上报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常态化、全覆盖的监管网络。要加大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支持力度,使人员配备、经费拨付以及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与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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