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0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农机〔2010〕33号、锡财农〔2010〕57号)
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2010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随文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2010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意见(试行)
无锡市农机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无锡市2010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促进我市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现制订无锡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意见。
一、总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等,适用本意见。
农业机械报废条件、期限和报废更新有关管理,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程序
(一)申请。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所有人填写《农业机械报废证明》。
(二)权属证明。对没有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应当经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上签署意见,证明该机械所有权情况。
(三)回收。所有人将报废机械交售给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上签署意见,证明已回收报废机械。
(四)注销登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上签署意见,证明报废机械完成注销登记。
(五)购机。报废机械所有人在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机械时,凭《农业机械报废证明》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优先享受购机补贴手续。
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偿制度
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经济补偿制度,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高能耗农业机械给予经济补偿;对按更新计划进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按规定给予购机补贴。
(一)残值:扣除报废农业机械拆解费用后,由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直接支付给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