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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首都新兴产业示范区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失效]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和设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服务机构,支持多种模式的产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和实验中心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促进高新技术孵化和成果转化。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投融资政策。鼓励示范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政府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向示范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鼓励将示范区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在示范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融资机构,支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大力度推进。将开发建设河北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省级领导小组扩展为河北省环首都新兴产业示范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增加保定、张家口、承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全省14个新兴产业示范区开发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协调、服务等日常性工作。有关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的示范区开发建设,并相应成立推进机构。参照省级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模式,每个示范区都要成立管委会,根据授权对示范区统一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具体机构设置事宜,按规定程序报省编委审批。为保证示范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对区内村镇可实行托管管理。
  (二)高起点规划。有关设区市尽快组织编制辖区内县(市、区)示范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引领指导示范区开发建设。同时,按照示范区功能定位,制定项目准入标准,确保示范区高水平建设。
  (三)超常规招商。示范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同步进行,抓紧策划实施招商活动,特别是要加强与首都企业界、科技界及境内外驻京、驻华机构沟通对接,力争尽快达成一批合作意向。组织精干力量,进驻北京,盯紧潜在目标,千方百计引进项目、技术和人才。
  (四)快节奏建设。加快启动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2011年底前区内基本实现“九通一平”,达到项目入区条件。加快推进连接首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2013年,部分产业项目投产,示范区初具规模。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研究提出配套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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