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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首都新兴产业示范区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失效]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按照示范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示范区内村庄整合,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入区项目建设。对示范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财政政策。对入区生产型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两税”省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自企业(项目)投产年度起,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和管委会两年内予以全额支持,其后3年内按50%予以支持;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对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示范区管理部门可给予特别奖励。
  对示范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以2010年示范区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省及以下“三税”地方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示范区。对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原所在地政府与示范区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省、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政府2011年支持每个示范区起步资金500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补助),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从2012年至2015年,省政府每年每个示范区安排2000万元,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政府每年每个示范区安排2000万元,用于入区企业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三)环评政策。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示范区环评管理机制。示范区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示范区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完成规划环评后,对入区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四)创新孵化政策。对入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按税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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