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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符合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新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管理权限,并自动纳入管理目录。
  第八条 未纳入管理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市)政府根据管理目录授权的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行业协调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行业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体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公用事业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部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制定。
  对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经营服务,可以实行收费标准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对季节性消费差异明显的经营服务,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参考收费标准以及相关信息等形式,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价格管理权限,适时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严格审核成本及费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实行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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