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空间布局。聚集区面积100平方公里,分东西两个片区,东区为石化和重型装备制造产业区,西区为先进装备制造业以及电子信息、五金制品、轻工、食品等都市型工业。
(四)发展目标。2011年完善主干道路、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具备产业聚集条件;2012年基础设施基本完成,产业项目实现聚集;2013年引进建设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20个以上,聚集区初具规模;2015年聚集区整体开发建设基本完成,投资完成2000亿元,力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000亿元、利税600亿元,实现港口、港产、港城协调发展。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下达给渤海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聚集区用地给予倾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二)财政政策。对省内腹地转移到本区内的工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省、市两级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聚集区。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冀中南6市政府主导迁入项目,以搬迁企业前3年上缴税收入库平均值为基数全部返还迁出地,超基数部分和渤海新区按6∶4比例分享。自2011年至2015年,省政府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沧州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入区企业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环评政策。聚集区发展规划环评完成后,简化入区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区内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或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行业的项目,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四)投融资政策。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渤海新区安排专项资金向聚集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鼓励将聚集区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鼓励在聚集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融资机构,支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有关部门、沧州市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成立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规划指导。加快聚集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制定项目准入标准,确保聚集区高水平建设。聚集区重大项目列入省“十二五”规划。
(三)创新招商方式。探索行业招商、中介招商、园区招商、品牌招商、特色资源招商等新模式,优先引进战略型企业家和重点产业龙头项目。鼓励实施产业链招商、产业集群招商,重点引进产业集群核心企业、产业链关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