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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沿海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向沿海转移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

  (一)给予建设用地支持。加强建设用地统筹,每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沿海地区倾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向沿海转移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用地要重点予以保障。国家在“十二五”期间下达我省的土地利用计划中,50%的未利用地指标安排给秦、唐、沧三市;除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单体建设项目外,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区域。
  (二)实施财税激励政策。鼓励市、县在沿海地区“飞地”开发建设,对向沿海转移的工业企业,实现税收全额分享。自投产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缴入所属县级国库,由县财政全额列支缴税企业。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沿海地区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省级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重点向沿海地区11县(市、区)倾斜。
  (三)降低工商注册门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许可条件下,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中类申请核定。沿海地区区域内新设立的内资、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注册减少的收入,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足额安排并列入当地政府预算,减免费额及时拨付到所在地工商部门,中央分成部分逐级上缴省财政,按规定程序上缴中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允许企业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剩余资金可分期缴付。
  (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或市级审批的事项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外,省、市两级的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沿海县(市、区)或产业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简化环评程序和内容,除国家规定由省级或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均由沿海地区11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全省耗能指标和省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向沿海地区重点区域倾斜。
  四、推进措施
  (一)建立推进机制。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秦、唐、沧3市分别设立前线指挥部,形成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规划指导。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质量编制沿海地区总体规划、沿海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配套性规划。沿海地区重点发展项目,优先列入省“十二五”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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