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制度。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把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从农村中小学教师转岗进入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先培训再上岗。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鼓励城镇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指导带教。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幼儿教师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师自主发展、自我提高。
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一)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园和捐资助园。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二)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
(三)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
七、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指导,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明确办园条件、教职工配备与资格、卫生保健、保教工作基本要求等,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2015年前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