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校、医院等单位债务情况及偿债风险。摸清高校、医院等单位三类债务的规模及其比重情况;分析高校、医院等单位利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偿还到期政府担保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的能力;债务逾期情况和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情况;分析其中政府担保债务、其他相关债务实际转化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情况。
(4)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情况、运营状况及偿债风险。摸清融资平台公司的个数、类别及三类债务的规模、比重情况;调查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广场、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及市政道路、设施等)所占比重,以及注册资本不到位、抽逃资本、资产不实等影响资产质量的情况,根据资产负债率及盈利情况,分析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
(四)债务举借、管理和债务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查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债务缺乏归口管理、多头举债、造成规模底数不清,债务资金管理不到位、使用审批手续不健全,偿债责任不落实、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2审查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效,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投向“两高一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违规进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有无投资建设“形象工程”、楼堂馆所的问题;有无未按核准用途使用债务资金的问题;有无长期闲置债务资金的问题。
3审查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在2010年6月《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有无以承诺函、宽慰函等形式,或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违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问题。
4审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存在以虚假或不合法的抵(质)押物作为担保,或高估抵押物价值获得贷款,以及用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获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贷款等问题;有无注册资本不到位、将贷款用作项目资本金、抽逃资本、资产不实的问题。在发行债券过程中,有无通过违规注资、虚报收入等方式粉饰业绩发行债券,或主管部门审批不严等问题。
5审查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有无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形式向单位职工或社会公众集资的问题。
(五)政府性债务形成原因分析。结合被审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财政体制、举债融资和风险防范机制、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对债务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