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和检查验收(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完成化债任务后,由县级政府组织进行自验和全面总结并向设区市提出验收申请,由设区市组织全面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总结全市化解债务工作并向省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按照验收办法和化债责任书,对设区市、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省验收合格后,要全面总结全省化解债务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申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考核验收。
五、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在预算中统一使用单设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建立化解债务激励制约机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以县级为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建立化解债务激励制约机制。省级奖补资金按照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在校学生数、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以及化解债务工作情况,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激励性补助,奖补资金统一计算到县级,适当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设区市财政也要建立与本地情况相适应的化解债务激励机制,筹措资金支持所辖县(市、区)开展化解债务工作。各设区市筹措化解债务奖补资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所辖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20%。
市、县级化解债务资金要先行到位,省奖补资金根据县级化债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分批下达。省级暂留10%县级奖补资金,待省和中央验收合格后下达。未按期完成化债任务的,省、设区市将扣回奖补资金。
(三)明确偿债优先顺序。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通过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债务减免等方式化解债务。
(四)规范公开运作程序。要做到化债程序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对已认定的债务进行归类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化债政策和措施。对不同类型的债务,县级可以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化解政策和措施;对同一类型债务,要保持政策的统一和前后衔接。要和债权人加强沟通,取得债权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