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九)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要求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预定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取消该部门当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三)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部门实行效能问责;
(四)依法给予警告;
(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六)审计部门对该部门下年度预算实施绩效跟踪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对不能按规定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责任人,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如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告诫或者责令做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包括取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情节轻微的,可实施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
情节较重的,可实施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等问责方式;
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问责方式;
情节非常严重的,可实施开除问责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下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
(二)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
(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八条 将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财政支出绩效结果情况作为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好、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预算部门,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二)优先考虑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
第二十条 对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好的相关责任人,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二)优先考虑当年度考核评先资格;
(三)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交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问责程序包括绩效责任的考核、责任追究和实施奖惩。
第二十三条 除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预算决策、预算绩效运行方面的责任考核随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程序进行外,绩效责任的考核主要以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由财政和预算部门分别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