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客观事实,以全面真实的绩效管理信息为依据,确保绩效问责的客观公正。
(二)科学规范。要合理确定绩效问责事项,科学界定相关责任主体的责权,按照规范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三)公开透明。绩效问责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利用多种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主体资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力资源等相关机构受政府委托,依照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问责。
第七条 省政府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由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常务副省长不能主持召开时,委托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省财政厅厅长主持召开。
各市县比照省级设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审核批准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绩效问责建议,做出绩效问责决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建议,提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受理有关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问责申诉,组织复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预算部门编制预算绩效内容,并对绩效内容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对不编制预算绩效内容或虽然编制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二)组织监控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情况,对绩效运行未达到相关要求,经督促仍未纠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三)组织对预算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核预算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四)组织对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实施预算绩效整体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中的职责是:
组织本部门预算绩效内容的编制,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规定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承担相关绩效管理责任,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三章 绩效问责情形、方式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
(二)由于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问题造成预算决策失误的;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四)财政支出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省政府通过、省人大批准的预定目标的;
(五)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
(六)不能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发生违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事项的;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