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算年度终了四个月内,预算部门要完成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预算年度终了六个月内,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及其项目绩效评价基本情况总结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预算部门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对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但不能因此影响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提交。
第五十五条 预算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编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要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
第五十八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落实。
第六十条 绩效评价数据信息要在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第六十一条 评价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预算部门要将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实现部门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综合支出和再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下级政府和本级预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要依照《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