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所设定的便于考核的绩效完成进度拨款,发现无绩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要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 预算执行中,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绩效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
第四十一条 预算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绩效预算运行半年报告,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的综合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建立预算绩效的监测与预警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四十四条 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政府年度财政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部门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整体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的评价,包括对预算部门项目的评价和对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 按照评价类型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
阶段评价是对上年度已安排预算,下年度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的评价;结束评价是对上年度已安排预算,下年度不再安排预算的项目的评价。
对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或不能充分体现的预算项目,要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适时跟踪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对财政支出最终结果的绩效评价和对财政支出管理的绩效评价。
财政支出结果绩效评价是对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结果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是对项目的立项定位、预算编制、组织实施和绩效考评等管理绩效的评价。
第四十七条 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计分。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两种方式。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的专业化程度确定项目评价方式。
第四十九条 预算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十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及项目背景、实施情况介绍;
(二)财政支出结果绩效的自我评价;
(三)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自我评价;
(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自我评价;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重点对部门自评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审查,并结合部门自评工作组织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部门。
财政部门要抽取部分部门项目实施财政重点再评价。
第五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要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五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向预算部门部署对本预算年度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