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实施统一、公平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确保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二十九)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省和市、县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和相关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收费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
(三十)增强政府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责任。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和市、县政府定期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等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检查计划,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得随意向民营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严厉打击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经营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三十一)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统计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的统计列入专项业务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状况。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在搞好服务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指导和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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