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类投资主体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上享受同等待遇。除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外,凡我省制定的涉及行业、领域的财政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省、市县政府建立的各类政府性鼓励政策、产业引导基金、企业发展资金、奖励措施等一律适用于民间投资,政府性资金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资本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由以民间投资为主承担的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并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五)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民间资本投资营利性项目应当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的形式参与公平竞争获得建设用地;对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的项目,可按照规定依法以划拨形式供应土地。尽快研究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质项目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办法,支持民间投资进入教育、医疗、文化、公用事业、养老服务和福利事业等领域。
(二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以及通过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民族自治县政府对本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民营企业涉及的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严禁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价格扶持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有关企业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合理回报问题。加快推进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价格与收费改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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