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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十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并在政策指导、信息交流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优势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障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完善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我省各类科技研发项目,扶持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技术人才培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制定支持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的政策和措施,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的盈利模式,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昌江核电配套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技术创新,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投融资环境和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十三)实行最宽限度市场准入政策。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政策,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和行业,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条件适当放宽,对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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