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势下,毫不动摇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增加就业,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务实,把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使民间投资在全面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待遇原则,确立民间资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向投资者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资本和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投资优惠措施,民间资本均可同等享受。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各类先行先试项目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促进各类资本平等竞争;暂时必须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引入民间资本。
(二)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加快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集中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