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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11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政府下达的对违法企业取缔关闭的决定,依法责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

  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深入排查摸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突出查纠重点,并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各县市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提出得力措施。

  (三)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8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阶段(9-10月)

  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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