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11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巩固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违法问题的后督察

  1、对在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督察,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2、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的问题。

  三、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认真实施,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合力,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