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与福利待遇。
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原则上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根据需要设置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中专项列支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支出占同级财政教育支出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2013年达到3%以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要努力达到5%以上。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完善学前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比例。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在实施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方面要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予以重点倾斜。要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省级统筹、市县为主、乡镇共建的管理体制。以县为单位、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编制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要对市县政府执行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县将启动问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牵头,成员单位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残联等组成。各市县比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