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市县政府要遵循“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能保障幼儿安全和达到基本保育教育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一)足额配备幼儿教师,扩大幼教师资来源。
省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琼府办〔2002〕56号)规定的标准,逐年核定并下达各市县(含洋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数额,并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各市县要根据省编办审定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数额,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园长、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医生等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担任幼儿教师、园长、保育员等幼儿园教职工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把入口关,多渠道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加大新聘教师中幼儿教师的招聘比例,公办幼儿园教师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对中小学教师富余的地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经专门培训后转岗从事学前教育工作,转岗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的身份和待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依法保障;引导具备相应资格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专门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后担任幼儿教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培养计划,改革创新幼儿教师培养机制,在全省师范类高等院校中建设1-2个全省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实施免费幼儿教师择优培养计划,每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培养幼儿教师200名以上。
(二)完善幼儿园教师队伍培训体系,提高保教人员的专业水平。
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把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培训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省和市县政府要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幼儿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并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通过省、市县两级培训,每五年内完成一轮全省幼儿教师和园长培训;依托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等基地,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实施“名园长”、“名师”培养工程,组织开展幼儿教师教育教学基本功大赛、教坛新秀、优秀保育员等评比活动,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优秀园长和骨干教师;以省、市县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在幼儿园中积极实施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