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幼儿园保教评估监管体系,实行园所分类管理。
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园、一级幼儿园建设,积极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保教质量优良、社会信誉良好的幼儿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定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的幼儿园分级分类标准,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全部幼儿园进行指导、检查,每年开展1次年检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健全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与薄弱园的交流和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和一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妇联等有关单位,以幼儿园为基地,加强对0-3岁幼儿家长有关儿童养育、营养、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推广普及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方法。各级示范幼儿园和一级园均要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和咨询活动。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特教班和开展随班就读。
(三)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的,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依据幼儿园等级合理确定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各市县政府要相应地制定本市县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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