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创新办园体制机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保障园所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将本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撤销或停办。
实施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以新建、改建、扩建乡镇中心园为重点,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办好1所由财政全额拨款、独立园舍、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根据需要下设村级分园。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基础和需求,制定乡镇中心园建设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制度;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方式参照乡镇中心学校,落实独立法人地位,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命,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市县政府要依法、优先保障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设施、教育器材及教师等资源。公办乡镇中心园建设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合理分担。
(二)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幼儿园用地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依法可以划拨供应,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采取购买服务、专项经费支持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幼儿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改善教学环境,实际投入幼儿园用于教学、举办幼儿活动、师资培训等各项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民办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