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新建住宅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部门测量核准的建筑面积等有关证明办理建设资金的退补手续。供电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据实结清。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供电部门统一收取,设立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报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并接受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项目在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
第二十条 建立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四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
第九章 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由供电部门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供电部门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建设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并按时供电,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供电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与报批
第二十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项目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