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第八条 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章 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第九条 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第十条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括小区会所)100-l 50瓦/平方米。
第六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第七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项目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资金分两次收取,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6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部门开始组织供配电工程建设工作。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剩余4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供电部门正式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