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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

  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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