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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四、畜牧厅(1项)
  1.跨自治区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五、环境保护厅(3项)
  1.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外的单位的许可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六、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授权组织)(1项)
  1.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
  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
  七、体育局(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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