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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精神,下列19个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3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
  二、公安厅(4项)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4.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三、水利厅(1项)
  1.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
  四、卫生厅(1项)
  1.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五、林业厅(4项)
  1.在林业系统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的审批
  2.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核
  3.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批
  4.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六、商务厅(5项)
  1.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七、住房城乡建设厅(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八、地方税务局(2项)
  1.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收前扣除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九、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
  1.商品展销会登记
  2.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
  十、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1.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
  2.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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