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新政发〔201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清理,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5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73项;依法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8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73项)
3.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8项)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