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罚先告字[   ]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如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该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地址、邮编、营业执照证号(或社团组织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邮编等内容)。

  根据案件来源(需要保密的除外),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受案或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部分)现查明: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采取措施部分)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证据部分)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

  3、。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法律适用的禁止性条款及内容(无禁止性条款的除外)。

  (拟处罚决定部分)现依据(法律适用的处罚性条款及内容和处罚裁量权规则)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3、。

  (行使方式、期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内向本机关提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