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1〕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无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2、有欠税的,如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如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下属本市分支机构应一并作认定非正常户处理。
(二)各征管分局应对之前已认定为“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户管进行清理。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应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
(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市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对方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应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认定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上述认定办法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相关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