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通知》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宁波”、打造“法治宁波”、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认识,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和监管工作,努力构建公平、和谐、安全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中明确的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整治范围和部门职责,结合各自的行政职能,研究制订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要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 谁未发证谁牵头查处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排查掌握辖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牵头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电、供水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并要根据执法部门的函告要求,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