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切实推进新体制、新机制建设。按照有利于推动沈阳经济区、沈本一体化发展要求,重点加强新体制、新机制建设,产业集群发展、改善民生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尽早出台。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4.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做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做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6.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17.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方案决策。
18.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全面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各级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国计民生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扩大实施领域,明确实施范围。一个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要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理顺各类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