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上海市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201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2011年《节能月报》报送事项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1]1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
《节能条例》)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就201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2011年《节能月报》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1.本市2009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99号) 。
2.上海电信公司、上海移动公司、上海联通公司、东方有线公司、上海信息管线公司五家通信业企业。
二、报送内容
1.2010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2.2011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月报》应包括企业节能指标完成进度、节能技改项目实施等内容。
三、报送要求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月报》采用统一软件进行填报。各单位可登陆上海能效诊断热线网站(www.edo.org.cn),进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下载最新升级版本。
2.各单位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完成后,从软件中导出电子版进行打印,装订成书面材料两份,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送至市节能监察中心(中山北一路121号A1栋5楼,邮编200083,传真60805189),同时将电子版上传到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
3.各单位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节能月报》电子版内容上传至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
四、监督管理
1.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可登录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实时查阅所辖重点用能单位的报送情况,并进行指导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