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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七)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备案盖章通知。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区县司法局向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发送备案盖章通知。

  (八)律师事务所备案盖章。

  时间:5月31日前

  律师事务所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前往区县司法局备案盖章。

  区县司法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不予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不注明考核结果;该所执业的律师执业证书上也不予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注明考核结果。

  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2010年下发的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刻制本区县2010年度考核专用章。

  (九)总结报备。

  时间:6月10日前

  区县司法局完成考核登记工作,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本区县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律师事务所送交的材料由区县司法局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参加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二)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参加2010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所属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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