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2、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4月1日-4月30日

  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送交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县司法局。

  (四)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核通知。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同时对本区县符合考核要求的,并已由市律师协会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核通知”,通知律师事务所送交考核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送交考核材料。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收到“审核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以下考核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本所律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律师事务所下载后,送交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提交的有关奖惩证明材料和兼职律师证明材料;

  2、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3、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市司法局或区县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区县司法局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载。区县司法局应在律师事务所送交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