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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律师应当认真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或者变更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2010年度中,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通过考核系统同时提交曾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的执业机构为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市律师协会。

  2、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考核登记。

  时间:4月30日前

  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完成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通过考核系统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本所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如实填报。

  (三)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并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1、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

  时间:4月1日-4月30日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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