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1年5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考核时间
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到6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区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0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下称考核系统)是开展考核的工作平台。律师通过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登录考核系统,完成考核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律师事务所通过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http://lg.justice.gov.cn)登录考核系统,完成评定、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2010年度年检操作指南:http://lg.justice.gov.cn/docs/annual-help/)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各律师通过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提交本人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系兼职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